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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明理,抚养费当庭调解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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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峰钰  发布时间:2020-04-08 08:40: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调离了一起离婚案件,法官苦口婆心终和离。

湛某(男)与钟某(女)于2015年自由恋爱相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4岁),2018年钟某向法院请求离婚。经了解,钟某生育女儿后就离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经济能力尚好,湛某同意离婚但要求钟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案件焦点问题在于原告钟某是否应当承担抚养费。

承办法官了解到,钟某虽然想解除婚姻,但母性未眠,便劝解其虽然与湛某感情破裂,但毕竟女儿小湛是其十月怀胎诞下的亲生女儿,作为母亲,在孩子幼小时离家本已对孩子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现在离婚更是雪上加霜,如果作为母亲能够尽到自己对孩子的一点义务也算是对自己和孩子的心灵安慰,最终钟某心生悔意,当庭承诺支付抚养费8000元/年。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钟某也当庭支付了今年的抚养费履行款并承诺以后会按调解书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