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是,对重新鉴定后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呢?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判决由某保险公司、黄某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方某损失9.7万余元。
2018年3月17日,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对向而来由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方某负次要责任。黄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方的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3个月,营养期为3个月。后某保险公司对方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意后,通过摇珠确定由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方某误工期为11个月左右,护理期为6个月左右,营养期为6个月左右。
庭审中,方某与某保险公司均表示对该鉴定意见书不服。
法院审理认为,该鉴定机构是由某保险公司申请,通过摇珠产生,并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方某与某保险公司也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对该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故对于方某与某保险公司的异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一个主要问题即重新鉴定申请权的无限制行使,导致同一问题反复鉴定,为防止诉讼拖延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二十七规定了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以便审慎启动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