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1日,平江县岑川镇发生一起车祸,驾驶货车的李某因违反交通法规,不慎将行人吴某撞倒,致使吴某颅脑损伤当场昏迷,先后被送往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救治,已花费医药费35万余元,后段每天尚需5000元左右,巨额的医疗费用成了吴某当前治疗的最大障碍。
近日,吴某儿子(吴某法定代理人)来到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同时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先予执行。案件受理后,平江法院立即对先予执行的申请进行了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申请先予执行的医疗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予以先予执行的情形之一,也符合法定的先予执行条件。为了让吴某能及时地得到救治,承办该案的梅仙人民法庭当即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迅速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书。很快,保险公司便按照法院依法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给付了25万元医疗费用。
先予执行的法律制度满足了权利人的迫切需要,弥补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对权利实现所造成的延误,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民生。今年以来,平江法院已受理8起因交通事故而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现均已履行到位,切实保障了急需救命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