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收到了村民汪某起诉其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案件材料。
经法院审查,该纠纷系汪某对其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就因建设平益高速所征收集体土地所产生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数额不服所发生。
法院认为,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分配行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自治权的行为,征收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事项,汪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法定程序,经集体成员决定作出的分配方案,属于依法依规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现汪某对集体经济组织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平江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