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转让等交易行为也越来越多,买到一辆心仪已久的好车自然是一件喜事,但是如果一不小心买到一辆有问题的车,却是一件糟心事。近日,家住平江县的黄某就遇到这样一件糟心事。
黄某和刘某一起出资从余某处购买大型拖拉机一台。付清钱款,办妥过户手续后,刘某驾驶拖拉机上路行驶,却遇到交警检查。交警检查后发现该拖拉机行驶证系伪造,是典型的套牌车,遂将拖拉机扣押。黄某、刘某无奈之下,起诉要求确认购买该拖拉机的转让合同无效并返还购车款,并提交了行政机关撤销该拖拉机过户登记的行政决定书。
法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条规定将评价合同效力的标准限制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其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修改和变动程序较为简便,适用范围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将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扩展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极易导致过多的合同被认定无效,造成交易秩序混乱。套牌车禁止交易的规定见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同时由于黄某和刘某并无证据能够证实余某是在明知涉案车辆行驶证系伪造的情形下进行交易,亦无法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最终,经法院释明后,黄某和刘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