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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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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咏冬  发布时间:2020-12-24 13:12:53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的普及,新时代人们的生活中已离不开网络,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也随之产生。那么,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问题,目前众说纷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且,网络虚拟财产往往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比如QQ号等,长期的使用使其已经不能与所有人相分割,所以不能直接把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有时候却能产生实际的财产收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金钱价值,可以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属性,如“吉利”数字的网聊软件号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网店的域名等虚拟财产,具有实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如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固然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网络虚拟财产,比如QQ号等社交账号,主要是由个人长时间的使用,已经拥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有些网络虚拟财产,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和装备等虚拟数据,主要是用于个人娱乐;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即使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充值或购买,也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列举的情形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如果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用于营利,比如网店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