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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尚未登记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合法建造的房屋自房屋建成起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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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20-12-25 09:21:10 打印 字号: | |

丈夫李某生前与兄弟一家共同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上拆屋改建一栋房屋,李某去世后,妻子王某和儿子居住在该栋房屋内。李某生前借徐某30000元,现徐某向法院起诉,诉称王某和其儿子系李某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王某和儿子辩称,李某生前居住的房屋是宅基地上拆屋改建而成,房屋未办理登记,因此李某生前未留有遗产。

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生前与兄弟共建的房屋是否属于其遗产?

法院认为2010年李某与兄弟二人名义向政府申请个人建房,二人履行报建手续后合伙在该宅基地上依法建造此栋房屋,该栋房屋虽然目前尚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是该栋房屋在建设完工起,二方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家庭(妻王某、儿子)与兄弟家庭对该套房屋共同共有。李某死后,虽然该套房屋系家庭成员共有未进行析产,但是李某所属该套房屋的共有部分已作为遗产由妻子王某和儿子继承,被继承人妻子、王某应当在此继承范围内对李某生前所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对徐某要求继承李某遗产的王某和儿子偿还债务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