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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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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争光  发布时间:2020-12-25 09:34:41 打印 字号: | |

“砍头息”是民间的一种通俗叫法,指的是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在向借款人发放资金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使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虽然支付“砍头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这种不公平的民事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规制的?

2018年5月4 日,小陈向老杨借款,由小陈向老杨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已借到老杨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期为壹年,月息为壹佰伍拾元整(¥150元),已经付半年玖佰元 (¥900元)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小陈未向老杨归还借款本息,老杨便将其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借贷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出借人出借款项10000元时,预先扣除了6个月的借款利息900元,该事实与借条所载内容相印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出借人的实际借款数额为9100元,由此,借款人欠出借人借款本金9100元及自2018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遂依法判决,小陈归还老杨借款本金9100元及约定利息。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明确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则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在借款时,若是遭遇被“砍头息”,要懂得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以此来证明自己被“砍头息”的事实。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