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风汽车财物有限公司系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及委托投资业务的机构。2019年12月18日,被告吴某与原告签订《汽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吴某向原告借款77000元,借款期限为36期(个月),借款年利率9.8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月还款金额为2297.17元,逾期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算。并将被告吴某购买的机动车办理抵押登记,用于担保《汽车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贷款债权、费用及违约金。因被告吴某在偿还17期借款本息后,便不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剩余未偿还借款提前到期,并由被告吴某承担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承办法官了解该案案情后,考虑到原告年纪较轻及偿还能力不足,认为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较为适宜。后承办法官经与原、被告沟通,原告表示愿意放弃罚息、违约金等费用,由被告清偿已逾期的贷款,剩余贷款按双方之前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履行。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亦当场清偿了已逾期的贷款。至此,该案纠纷得以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