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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开放后,独生子女还能多分拆迁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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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高峰  发布时间:2021-11-03 10:57:16 打印 字号: | |

因部分城镇规划建设及国家基础设施工程需要,越来越多的平江县下辖乡镇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征收补偿款到位后,村组在确定分配方案时,出现了大量纠纷,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类就是独生子女家庭未多分配一人份额而产生,该类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是基层不稳定因素之一。

那么,在国家开始提倡“二胎”、“三胎”生育政策后,独生子女家庭还能多分配一人份额的征收款吗?现今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应当多分配一人份额。该意见的基础是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形成的分配方案不能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二种意见是不应当多分配一人份额。该意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无确实证据证实决议违法或不当的前提下,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自治予以充分尊重。现有生育政策已经变动,经集体成员民主程序决定不分配的意见属于村民自治,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其他部门不适宜干涉自治。

第三种意见是可以多分配,但不限于一人份额。该种意见综合了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法律及理论依据,将村民自治与独生子女政策结合起来,认为可以在集体决议确定的每个成员的平均份额基础上,按照比例向独生子女家庭分配一定数量的征收补偿款,或者直接在份额50%以下的基础上,直接确定分配数额,有利于缓解基层自治矛盾尖锐的局面。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