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但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均有“沉默”,但“沉默”所代表的含义却大不相同。
案例一:原告起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货款的送货单上无被告签字,原告在微信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从未回复。原告认为被告未回复,则表示其不否认原告所主张的货款。被告认为未回复便是不认可原告的主张。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无相对方签字确认,无法作为定案依据。2、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均未回复。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案中此处的“沉默”并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沉默可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形,双方的交易习惯亦是凭有收货方签字的送货单进行对账结算,故此,不能推定被告在微信未予回复便是默认了原告所主张的货款。综上,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确证案涉送货单上的货物已送至被告处,双方也未通过对账的形式确认该笔货款,原告应自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如有充分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二:原告起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单据并告知被告:“这是最后一次拿货的货单。总欠款是25816元”。被告回复:“等一下”,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原告。随后,原告发送了一张手写记账单的照片给被告,并留言:“你微信转1000元给我 现总欠款是24816元”。被告未回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辩称,原告在微信催讨时被告并未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双方尚未结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发送销售单并两次告知被告欠付货款金额,被告不但未对欠付货款金额表示异议,反而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000元报酬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应付支付金额的认可。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一方面,各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应尽量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自己的内心真意,以免个人意思遭到误解;另一方面,民事主体应留意在活动过程中留下客观可信的依据,以待事后发生纠纷时,可更真实全面还原客观事实。每一民事主体以更规范的言行参与民事活动时,民事活动也将更为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