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1981年美国人发现艾滋病以来,感染艾滋病的人数逐年在增长。艾滋病传播的隐蔽性以及人们对艾滋病人的态度,某些心理扭曲的艾滋病患者为报复社会通过性行为、伤害行为等传播艾滋病,造成社会恐慌。为有效预防、减少传播艾滋病扩散,全球70多个国家或地区对传播艾滋病行为通过法律加以惩治。我国对于传播艾滋病行为是通过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等来定罪量刑的,对于控制艾滋病传播起到一定作用。尽管如此,对于某些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依旧没有合理评价,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许多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如设立独立的传播艾滋病病毒的罪名,对于传播艾滋病的各种行为独立评价,以达到合法合理。
一、国内立法现状
艾滋病(简称AIDS)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简称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目前,艾滋病至今尚无有效彻底治疗手段,几乎没有救治成功的病例,故称之为超级癌症。我国在刑法领域对于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通过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来处罚。2017年7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对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规制。分别以传播性病罪定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艾滋病病毒传播的行为仍然未能全部概括,比如说行为人可能预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但因为自信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查出来,而致使他人感染上艾滋病;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多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通过注射器输血、吸毒者之间多人共用注射器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三、国外立法规制
对于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写入刑法。但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立法模式不同,分别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单独设立罪名
单独设立罪名是指直接将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单独评价,并设立单独的罪名。目前采这种形式的国家有俄罗斯、越南、新加坡、和美国的部分州等等。《越南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将予以处罚。根据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如未采取预防措施将面临10年监禁,最高5万元罚金的处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传播艾滋病给两人以上或明知为未成年人而传染的,应当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塞内加尔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给他人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罚金可达500万非洲法郎。美国的部分州也将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独立定罪。根据佐治亚州的法律规定,艾滋病感染者或者患者,故意隐瞒艾滋病的事实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共用注射器或捐献血液、器官等均以传播艾滋病罪定罪,处十年有期徒刑。爱荷华州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包括医生)明知体液或人体组织有艾滋病病毒,仍将或者打算移植或输入体液,按重罪论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美元以下罚金。在罗伊斯安那州,2014年因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并与他人发生关系,检方以 “传播艾滋病”的罪名起诉该行为人。
(二)不单独设立罪名
不单独设立罪名是指不设独立的传播艾滋病罪名,而是用其他罪名来评价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关于不单独设立罪名,有两种不同的罪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罪名来确定以传播艾滋病侵害他人健康、生命的行为。比如法国,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将被定性为“致使他人残疾或造成永久性伤害”的罪名被判处徒刑。芬兰赫尔辛基托马斯案,就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托马斯有期徒刑十四年。在英国,行为人通过性行为故意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就被定为严重伤害他人罪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第二种方式是将艾滋病定义为性病,如果行为人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定传播性病罪或传染病等罪名。《哥斯达黎加传染病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感染某一严重危及生命、身体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在捐献血液或血制品、精液、母乳、人体器官或组织;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并没有告诉对方其感染疾病的实情;给别人使用自己事先已使用过的侵入身体的物品情况下故意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将被处以三至六年的有期徒刑。”瑞士、奥地利、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都是以这种方式定罪的。根据瑞士的法律规定,故意传播危险、可传染的疾病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奥地利的法律同样规定故意传播传染性疾病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传播艾滋病独立罪名的设想
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法律在适用时有困难,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不管是通过立法还是通过司法解释, 都应该以明确的方式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规定。
(一)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方式比传播性病罪的方式更多样, 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更大,更应该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有其必要性。我国立法技术日臻完善,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也是对我国刑法的一种完善, 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有其可行性。
1、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应为国家关于艾滋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2)客观方面应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卖淫、嫖娼等性行为故意传播艾滋病,通过非法途径献血、卖血、捐送人体器官、制造血液制品,或他人利用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血液、血液制品传播艾滋病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是艾滋病病毒的携带者而故意传播艾滋病。 判断“明知”的标准依据传播性病罪中对淋病、梅毒的“明知”。
2、 故意传播艾滋病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本罪应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的结果,都应当认定为既遂。至于未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的结果,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
(二)通过司法解释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定性
因为艾滋病的传播方式有三种, 不同传播方式的危害性、当事人主观态度以及是否有人感染等情况不同,符合的罪名也不同,那就需要将不同的情况进行解释。 例如,故意将艾滋病传染给特定人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论处,故意将艾滋病传染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 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论处等。
结语
艾滋病是需要全人类来共同面对的一种人类免疫缺陷的疾病,可是因为心理扭曲或出于为报复社会、伤害他人的目的等造成他人人身健康、生命危险或危及公共安全,此时就需要刑法对此加以规范。我国通过不同的途径来解决艾滋病传播问题,包括科学知识普及、行政法处罚、刑法处罚、医院收治等,但在处理犯罪行为时仍有一些不足。故此,为了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保护感染者的人权及合理合法的权益,设立独立的传播艾滋病罪确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