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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气”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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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雄文 李发达  发布时间:2021-12-08 08:51:35 打印 字号: | |

一、“笑气”入刑的必要性

一氧化二氮(N₂O)俗称“笑气”,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早期用于医用麻醉,也现多用作食品加工添加剂及助燃气。2017年,一篇名为《最终我坐着轮椅被推出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文章在网络上掀起广泛讨论,一位在中国女留学生自述因好奇而吸食“笑气”上瘾,导致身体机能坏死,最终放弃学业,坐轮椅回国的经历。目前医学界没有药物能彻底治疗因吸食“笑气”造成的各类疾病。“笑气”作为新型的有害成瘾物质,虽比不上毒品可怕,但是长期或大量吸食“笑气”导致贫血、末梢神经损伤,出现下肢瘫痪、精神异常、神经紊乱等症状,更有可能引起高血液、昏厥,甚至丧命。

二、国内现状

对于“笑气”的出售购买及引诱吸食等行为,国内目前没有相关法律限制,所以一些城市只能使用行政手段来限制商家及娱乐场所,但对于个人国内仍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电商平台只简单屏蔽“笑气”、“奶油气弹”等词语,没有将“笑气”类商品下架。2018年4月4日,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对于殷某非法经营罪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媒体称之为“笑气入刑”第一案。由此可见,执法、司法者需要运用法律思维将“笑气”纳入司法解释体系中,真正有效控制“笑气”漏洞。

三、国外立法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英国大约有47万人吸食“笑气”,“笑气”因其廉价、合法以及购买方便等原因,曾一度风靡英国。为了遏制此种情况,2016 年1 月英国议会通过《精神刺激物质法案》违反该法案的行为最高可面临7 年监禁作为较早对“笑气”监控管制的国家,英国对“笑气”的非法生产、销售、持有、出口进口等方面惩治力度非常大,英国将“笑气”与毒品的监管控制基本一致。1978年联合国曾在《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中表明,毒品的定义不能以医学或者科学的定义确定,而应当从立法角度来确定,将一些药物列入了由国内法或国际法律的控制名单。也就是说,对于“笑气”能否纳入毒品的名单中,医学或科学定义不是唯一标准,某种物质是否属毒品应当从法律赋予的定义考虑。

四、“笑气”入罪论

(一)“笑气”犯罪之非法经营罪

对于一些化学危险品、专卖等物品,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为未经许可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在我国,“笑气”被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受安全监督部门监管,因此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情况下从事经营行为属于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要求有盈利的目的。

(二)“笑气”犯罪之故意伤害罪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他人身体的健康权。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造成轻伤以上。一般来说,“笑气”吸食者均不会主动接触“笑气”,与毒品成瘾类似:吸食“笑气”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好奇心,在他人的欺骗引诱、威胁逼迫同时非法提供的情况下才会吸食“笑气”成瘾。是否可以认定为被害人承诺呢?笔者认为不能认定,一方面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而吸食“笑气”不是他人实施侵害行为,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自己身体机能出现病态。另一方面,因吸食“笑气”会使人内心成瘾,最终将导致人体机能的退化一般会造成轻伤以上,而被害人对于轻伤以上的承诺无效。当有人引诱、欺骗、威胁同时向被害人非法提供“笑气”时,那么该行为人就可以认定为利用被害人的自身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利用被害人自身行为的间接故意。

(三)“笑气”犯罪之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笑气”现在依旧用于医药麻醉及镇痛,所以在“笑气”犯罪中会出现由于医生过失造成患者大量吸入“笑气”,该行为则触犯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在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在为就诊人员进行麻醉及镇痛时,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就诊人因大量吸入“笑气”,损害就诊人的健康,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是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在控制麻醉药品时尤为疏忽,因其没有相应的能力能够控制以“笑气”的适量来麻醉,当其使用“笑气”过量导致被害人身体损害造成轻伤以上时,构成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犯罪主观方面: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一般为重大的业务过失。

五、“笑气”出罪论

(一)被害人自陷风险

“笑气”是属于合法的商品,所以能够从正规的市场购买。当经营者具备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时,在现有的法律之下经营合法。对于消费者购买“笑气”用以吸食还是用于日常生产生活,经营者无法控制,也无法得知目的。经营者对购买者只存在审慎义务,当其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以处以刑罚。

(二)持有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国内毒品定义有三大要素滥用性成瘾性危害性。滥用性,“笑气”吸食者就像毒品吸食者一样,将“笑气”作为唯一的精神寄托,大量长期吸食“笑气”。危险性,“笑气”造成身体损害在目前医学上无有效的手段能够彻底治疗。“笑气”不能作为毒品在于“笑气”在医学上不成瘾。“笑气”多用于制作蛋糕、助燃气、麻醉等一些企业为维持日常生产储存“笑气”。如果将这持有行为认定为犯罪的话,“笑气”对社会的积极生产作用将不会存在。但“笑气”始终属于危险化学品,一个没有相应资质及许可证的人或单位持有“笑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结语

目前吸食“笑气”人数在增多,尽管通过行政手段得到部分有效控制,但仍未能从根源控制“笑气”。一些吸毒者“笑气”视为替代品,经营商在此发现商机通过售卖“笑气”以获取暴利。一方面,经营者在具备许可证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储存“笑气”,向他人销售“笑气”的处罚只停留在行政手段。另一方面,“笑气”易于购买、廉价,使得一些吸毒者通过购买“笑气”以缓解毒品带来的痛苦。如果再不加以控制,“笑气”泛滥将成为又一难题。本文论述只是从现有的法律出发,将“笑气”关入可以控制的笼子里。目前,在医学上对于“笑气”认定依旧是不成瘾的,至于是否能够将“笑气”纳入麻醉、精神药品目录,仍有待通过医学法律上的论证得出结论。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