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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归何处管辖?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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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颖  发布时间:2021-12-14 08:25:40 打印 字号: | |

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中极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里,不少人都感觉到一头雾水,笔者今天就结合本院近期处理的几起案件就此问题做个简单梳理。

一般合同纠纷首先应审查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及是否存在约定管辖,若既不属于专属管辖,也未约定管辖,则应依据法定管辖来选择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何为“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相对应的还有一个概念——“经常居住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若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李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平江县,但王某将其居住证作为证明提交,居住证显示其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岳麓区。王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对其提起的诉讼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何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是指合同中有条款明确载明“合同履行地”及相应地点,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能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在A公司诉B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款项是长沙市雨花区保利郡项目的往来,则长沙市雨花区是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受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关于长沙市雨花区为合同履行地的抗辩不予采纳。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本身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买卖合同中的货款,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等。原告甲诉被告乙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协议书》并未约定履行地点,而双方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只要把握了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具体内涵,对一般情形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也就了然于胸了。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