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江县福寿山镇的程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0月诉讼离婚案经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程某抚养费22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刘某的嫁妆归刘某所有。刘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的退还了10000元给程某,此后便不再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因刘某外出打工不在家,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多次通知刘某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刘某并未有履行之意。
2月10日,正值农历正月初十,执行法官接到程某的电话称看到了正在亲戚家吃春饭的刘某,执行法官立刻上门依法将刘某传唤到法院进行讯问,并通知程某一同来到法院。承办法官在前期沟通的基础上,通过耐心劝解,释法教育,最终,双方同意将嫁妆折抵成一部分执行款,刘某当场将剩余的执行款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