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子女已满8周岁的,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的问题时,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李某与刘某相识时,刘某已怀孕四个月,双方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8日原告生育儿子李小某(现随李某在长沙读书)。李某与刘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20年9月刘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10月15日刘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平江法院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经本院主持调解两人不能和好。
因刘某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争议焦点为共同之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均表示想要抚养小孩。考虑到李小某已经年满8周岁,法官将其带到调解室了解本人意愿,李小某表示:不愿意父母离婚,如果父母一定要离婚,李小某更想跟随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在与李某相识前已经怀孕,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李小某系两人婚生子,法院最终尊重了孩子的真实意愿,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
法官说法: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意见,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