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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受伤,应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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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浣莲  发布时间:2022-06-28 10:49:25 打印 字号: |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受伤,被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10月9日上午,涂某无偿乘坐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时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涂某受伤。涂某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40 天,经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由张某与被告刘某负同等责任。2021年12月,涂某将张某、张某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刘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刘某与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两人共同承担。被告刘某的车辆并未投保任何保险。对于应当由被告刘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因原告涂某系无偿搭乘被告刘某驾驶的事故车辆,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涂某对被告刘某应赔偿的部分自负30%。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涂某损失14万余元,张某赔偿0.2万余元,刘某赔偿1.2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本案已经赔偿完毕。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