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作为律师收费方法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已为大众所熟知,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有关风险代理的争议仍时有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领域能否适用风险代理,以及风险代理所适用的具体问题仍有待明确,笔者期望通过两个方面的思考对此问题做出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风险代理
对于此问题,部分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能适用风险代理,理由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根据此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虽然受害人获得了物质利益,赔偿款具有财产性,但赔偿金额与受害人的人身权有较强的依附性,可能影响受害人今后的生活,故不能认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获得的赔偿款为财产性质。因此此类案件不能适用风险代理。
笔者认为此观点难以成立,理由是《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中有关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均为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属性或直接影响当事人生活的保障性费用,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所有赔偿项目并不能全部简单适用类推解释将其归于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保障性费用中,如除医疗费,抚养费,抚养费之外的护理费,误工费仅具有补偿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性质,并且此类赔偿可获得的预期性较为稳定,与普通财产案件中的赔偿费用属同种性质,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有关合同只要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对此种费用仍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然适用风险代理。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风险代理的仍需注意的以下事项
鉴于风险代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范围较为模糊,既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又不利于法律服务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应当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风险代理的范围,如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适用风险代理,但应当明确紧密涉及受害人人身权益的医疗费,抚养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不适用风险代理,其余仅涉及普通财产性质的项目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的代理模式,从而创立一种分开计算代理费用的模式,既提高代理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动力,又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以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