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9月29日上午,黎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彭某往县城方向行驶,恰逢前方由陈某驾驶的客车左转驶出道路,致使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处置不及,与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刮碰,造成彭某抢救无效死亡、黎某受伤、二车受损。陈某由于事发时没有与刮碰的二车相接触,便驾驶客车离开现场。后交警大队认定黎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王某、陈某在此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彭某无责。
另查明,陈某驾驶的客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关于陈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是否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承办法官认为,构成“驶离免责”要求驾驶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同时客观上离开了事故现场。本案认定陈某承担责任,系因其未确保安全行驶,而非因其事发后离开现场,且认定书并未将陈某的行为认定为逃逸,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况。因此陈某的赔付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关于王某未购买交强险,如何赔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王某应自行担责,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死者家属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与陈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的过错比例赔偿。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王某支付死者家属损失共计297310.61元,由陈某车辆的承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74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