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毛某出租银行卡供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获利共计5000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2021年8月至9月期间,毛某经过他人的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分别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计三张银行卡四件套,交由上线人员在酒店、民宿等房间进行跑分转账操作。经查实,毛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单边流入金额达50万余元,毛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5000元,2021年10 月25日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11月1日,毛某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毛某退还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