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主张被告从其处购买面粉,提交了送货单证实其主张,送货单经手人显示为“某食品厂”。被告对原告主张有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案件焦点:一方当事人以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单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认定或者否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原告是否能够主张本案债权。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作出判断。由相对人签署或者出具的送货单、收货单交货凭证,可以证明相对人收到货物的事实,但不能排除送货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接收货物的可能,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如果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或者签字,只能证实其已发送货物,不能证明所送的货物已经被对方所接收,不能证实买卖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