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被告平江县某林业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在平江县某地承包经营油茶基地,被告李某系被告平江县某林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21年10月初,被告平江县某林业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对其经营的油茶基地茶籽进行全面采摘,并在采摘区设置警戒线。原告郑某于开采当日在采摘区内收集茶籽,用于家庭自用。被告李某受公司指派,要求原告将其收集的茶籽归还给被告平江县某林业有限公司,双方在争夺过程中发生纠纷,导致原告受伤。
原告郑某受伤后将平江县某林业有限公司、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纠纷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本案中,被告李某受公司指派要求原告郑某将其收集的茶籽归还给被告平江县某林业有限公司,其目的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国有财产;而原告郑某明知其收集的茶籽为被告平江县某林业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李某要求其归还给被告平江县某林业有限公司时,没有积极主动配合,与被告李某发生纠纷,导致自身因此次纠纷造成右手手指骨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李某的行为系在保护合法权益必要范围内采取的合理措施,不应对原告郑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在当地也引起了积极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