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九、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十、一般性支出情况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十二、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三、关于2021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附件
第一部分
平江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部门职责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再审。
3、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4、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做好司法统计与分析工作。
5、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负责本院有关经费、物资装备的实用和管理,做好本院政务管理、后勤服务工作。
7、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纪检、监察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8、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9、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10、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11、加强信息化管理,规范案件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等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12、承办其它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
(一)内设机构设置。我院共有内设机构11个庭队室,9个派出基层法庭,具体为:机关纪委、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警大队、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汉昌人民法庭、钟洞人民法庭(与汉昌人民法庭合并办公)、安定人民法庭、长寿人民法庭、虹桥人民法庭(与长寿人民法庭合并办公)、南江人民法庭、梅仙人民法庭、栗山人民法庭、瓮江人民法庭。
(二)决算单位构成。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决算汇总公开单位构成:平江县人民法院本级。本单位无下级决算单位。
第二部分
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总计3908.18万元、支出总计3777.97万元。与上年相比,分别减少240.54万元、减少281.25万元,分别减少5.8%、减少6.93%,主要是因为非省级财政拨款的县财政拨款收入与支出的减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908.1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884.78万元,占99.4%;其他收入23.4万元,占0.6%,其他收入为非省级财政拨款的县财政拨款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777.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19.05万元,占87.85%;项目支出458.92万元,占12.15%。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884.78万元、支出总计3500.6万元,与上年相比,分别增加409.39万元、减少20.6万元,分别增加11.78%、减少5.85%,主要是因为省财政安排了办案成本补偿资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500.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66%,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0.6万元,减少5.85%,主要是因为压减了一般性支出。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500.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022.35万元,占86.34%;教育支出9万元,占0.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5万元,占4.43%;卫生健康支出126.25万元,占3.61%;住房保障支出188万元,占5.37%。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884.78万元,支出决算数为350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0.11%。其中: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年初预算为2665.75万元,支出决算为2665.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99%。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年初预算为734.78万元,支出决算为356.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8.58%。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
年初预算为6万元,支出决算为0。
4、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项)。
年初预算为9万元,支出决算为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140万元,支出决算为14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15万元,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7、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120万元,支出决算为1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8、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
年初预算为6.25万元,支出决算为6.2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188万元,支出决算为18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143.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193.8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9.79%,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含工伤保险缴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949.7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30.21%,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2万元,支出决算为82.83万元,完成预算的159.28%,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与上年相比无变动。
2、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为4万元,支出决算为3.99万元,完成预算的99.7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接待活动和标准,与上年相比增加0.66万元,增加19.82%,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疫情减少时公务活动的增加。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为48万元,支出决算为78.84万元,完成预算的164.2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年初预算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省财政追加“六专四室”建设资金,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六专四室”专用囚车,与上年相比增加1.14万元,增加1.46%,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出差次数增加则燃油费增加。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3.99万元,占4.82%,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78.84万元,占95.18%。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99万元,全年共接待来访团组95个、来宾500人次,主要是交流学习法院审判和执行业务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关发生的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8.8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30.83万元,我院购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万元,主要是车辆燃油、维修、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及年检费等支出,截止2021年12月31日,我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收支。
十、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49.795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0.0042万元,降低0.0004%。
十一、一般性支出情况
2021年本部门开支会议费5万元,用于召开立案信访会议、执行工作会议、审判工作会议、人民陪审员会议等,人数385人次;开支培训费9万元,用于审判业务培训、无纸化办案培训、陪审员培训、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等,人数237人次。2021年我院节庆、晚会、论坛、赛事开支为0。
十二、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28.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77.3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6.6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48.0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7.27%,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95.3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8.88%。
十三、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四、关于2021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2021年,平江县人民法院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共受理各类案件10215件,办结9880件,结案率95.12%,结收比106%。我院获评“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和通联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法院理论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刑事审判庭、司法警察大队获评全市扫黑除恶先进集体。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聚力服务大局,全面推进执法办案
(一)着力打击刑事犯罪。共受理刑事案件627件,审结578件。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禁毒专项活动,审结涉毒品案件108件125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审结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56件,保护群众财产安全。开展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专项行动,设立少年审判庭,成立未成年人审判合议庭,共审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件21人。加强典型案例宣传,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着力化解民商事纠纷。受理民商事案件5927件,审结5745件,调解结案1660件。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1846件,审理涉民营企业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纠纷481件。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审理了湖南省唐伟龙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县三峰猴王谷乐园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破产案件。服务保障和谐家庭建设,审结婚姻家事案件1385件。服务保障民生权益,审结交通事故案件619件。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审结劳动争议案件78件。
(三)着力推进执行攻坚。受理执行案件3290件,执结3180件,执结率94.93%,执行到位标的额1.81亿元。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解决执行难在平安建设中的考核力度, 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优化执行模式,配备信访接待及统筹调配组、指挥中心组、终本组、财产处置组和3个实施组,提升执行效率。开展执行办案竞赛活动,提高工作积极性。开展执行案款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规范执行案款管理,提高发放效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执行行动,集中执结案件67件。加大信用惩戒力度,限制高消费1801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84人、拘留80人、追究刑事责任人2人。
(四)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优化调整法庭布局,配优配强法庭力量,推进法庭实体化运行。省高院杨翔副院长在瓮江法庭调研工作时,对我院法庭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省高院推介了《平江法院“五先”举措助推人民法庭建设新发展》经验做法。建立驻看守所科技法庭,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看守所完成庭审56场,远程提讯115次。实行信息化设备运维服务外包,确保信息化设备正常运行。全院干警安装审务通,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浪费,提升办公效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主要是县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项):指为配合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开展,法院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十一、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部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