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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采光之真实意思表示应结合相邻现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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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冉 刘咏冬  发布时间:2022-11-24 10:32:42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杜某与邱某宅基地相邻。被告邱某2018年6月21日提交《关于请求批准危屋改建的报告》,其老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使用权面积为94余平方米,其申请改建房屋底层面积为84平方米。2019年1月2日,原告杜某与被告邱某签订《相邻建房协议》,协议中约定:“……二、邱某新建房屋时,因未在双方交界处留出采光道,所以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朝双方宅基地交界方向进行采光;三、根据公平原则,若杜某新建房屋,也无须为邱某的房屋退让出采光道,可沿己方围墙外脚退让零点伍米处建房,若杜某留出己方采光道,则可沿该方向进行采光,邱家不得加以干涉;……”原、被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字。邱某房屋改建工程经平江县居委会盖章审批同意,经平江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站审批同意,经平江县国土资源局长寿国土资源所盖章审批同意,经平江县城镇建设办公室盖章审批同意。此后,被告邱某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于该房屋朝向原告杜某宅基地一侧的墙上开设窗户。原告认为被告开设窗户的行为违反双方此前签订的《杜某邱某相邻建房协议》,遂起诉。

二、裁判结果

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杜某与被告邱某签订的《相邻建房协议》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杜某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杜某邱某相邻建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为被告开设窗户的行为是否违反该协议。

关于焦点一,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相邻建房协议》时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之类的情形,协议中涉及的两户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分别系原告与其丈夫郭某、被告与其妻子魏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协议后郭某魏某未提出异议,协议中处分的民事权益也仅限于宅基地上房屋的采光权,并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其他第三人利益,亦不违背法律法规,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抗辩称房屋共有人魏某未在协议上签字,故该协议无效。本院认为,被告邱某魏某系夫妻关系,协议涉及的房屋系被告与魏某共同共有,且自签订协议后历经建房规划审批、房屋动工、邀请四邻吃饭等流程,魏某未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原告起诉后魏某亦未向本院提出对协议的异议,可见签订协议系被告夫妻一致的意见,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如前所述,《杜某邱某相邻建房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协议,故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该协议第二条中“被告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朝双方宅基地交界方向进行采光”的表述,应结合具体案情探究双方作此约定的本意,以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从本案的相邻现状来看,杜某与邱某宅基地相邻处,杜某一侧宅基地现为空地,邱某现新建房屋在交界处墙上开窗的行为,并未对杜某造成现实损害,亦未影响杜某目前的采光通风权益。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邱某在未预留采光通道的情况下开窗,对杜某最主要的影响在于,若杜某今后新建房屋,则可能需要在双方相邻交界处为邱某预留采光通道,从而损害杜某一方利益。因此,双方签订涉案协议并作出邱某不进行采光的约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邱某放弃要求杜某将来建房时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具体而言即杜某今后新建房屋时,无须再为邱某提供采光的便利。被告邱某放弃的是对他人妨碍其采光之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并非是放弃其基于所有权而对不动产进行处置的权利。且邱某亦已作出承诺,表示无论杜某今后建房时是否预留采光、通光以及是否采光,邱某本人不干预。因此,在邱某开窗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且尚未造成相邻一方现实损害的情形下,对杜某要求邱某封闭窗户的主张不予支持。另杜某还主张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因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故亦不予支持。

四、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据法院调查,原被告双方矛盾由来已久,此前被告建房审批以及施工时,双方就多次发生纠纷。行政机关介入后,双方签订了涉案的相邻建房协议。单纯从协议文字内容来看,被告同意不在双方交界处进行任何形式的采光,似乎应当禁止被告在房屋上开窗。但即使不考虑法理,单纯从社会面效果来看,这样的判决明显既不利于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也会在具体执行时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走访,确定双方相邻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相邻权的本质,在确认双方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封闭窗户的诉请。之所以要确认双方协议有效,主要是出于防止今后原告建房时,被告以协议无效,原告需保证被告的采光权为由对原告提出异议,以免原被告此后相互间不断发生矛盾纠纷。二审法院则更进一步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做工作使被告明确承诺表示今后无论原告建房是否预留采光、通风通道以及是否采光,被告都不干预。在此情形下,作出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虽然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封闭窗户的诉请,但两级法院切实为原被告双方考虑,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并未单纯一判了事,而是尽力做工作,确认协议有效的同时,又让被告作出明确承诺,确保今后原告建房时,双方不至于再次因相邻权问题发生纠纷。这一做法,体现出“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的特点,做到公正、效率、效果的有机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再审,亦未进行信访。截止笔者撰稿日,双方未就相邻权问题再次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