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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及违约金如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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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平江 王杰  发布时间:2022-11-24 10:37:1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某汽车财务公司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等。2020年6月6日,被告缪某广州市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被告缪某向该公司定购瑞驰汽车一辆2020年6月17日,就前述瑞驰车辆,原告(出租人)与被告缪某(承租人)通过手机App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1.租赁方式,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将其购买的标的车辆(以下简称融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融资车辆所有权承租人确认融资车辆在出售给出租人之前,承租人享有完全所有权,且未设置包括抵押在内的任何权利负担。租赁双方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车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融资车辆的所有权由出租人取得,承租人享有经出租人同意的对融资车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处分融资车辆,也不得对融资车辆投资入股及转租等一切侵犯出租人权益的行为;3.融资款项及支付承租人授权出租人于本合同生效并满足融资款支付条件后,直接将前述融资款作为承租人购车款以承租人名义一次性支付至销售商在出租人处所开立的一般账户或销售商指定的其他外部银行账户内。出租人支付前述融资款无需承租人另行授权和确认;4.租赁期限36个月;5.租金标准,由经销商或居间商代出租人先行向承租人收取留购金100元,租金按额本息计算,每月租金3,149.92元;6.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每月19日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承租人租金支付计划表载明的当月租金金额-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金额-保证人已支付的租金金额)*0.5‰*逾期天数;7.承租人违约情形:(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2)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将融资车辆转租或转让他人;8.承租人违约后处理,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本合同下所有已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收回并处置融资标的的车辆,按约定处理承租人交存的租赁保证金等;9.车辆总价款为105,700元,融资金额为95,000元;10.保证人李某,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等。2020年6月17日,被告缪某又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出划款授权和承诺书,约定缴费账户户名为缪某。同时,被告李某与原告某汽车财务公司通过手机App签订了担保书,担保书载明被告李某自愿对被告缪某向原告某汽车财务公司的租金支付、违约金、售后回租合同约定应有承租人承担的费用以及承租人违约情况下出租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每笔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当日,某汽车财务公司广州市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账95,000元,并收取100元乘用车融资租赁保证金。2020年8月11日,就前述瑞驰牌车辆,原告与被告缪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汽车财务公司2020年7月20日,被告缪某向原告支付租金3,149.92元。2020年缪某与唐小军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并约定由唐小军继续还款。其后10期租金已由他人向原告支付。被告缪某实际应支付租金共计为113,397.12元,其中本金为95,000元,利息为18,397.12元。截止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原告已收取到租金34,649.12元(其中本金25,543.09元,利息9,106.03元)。现因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汽车财务公司一次性偿还租金人民币78,64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的标准自2021年6月19日支付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汽车财务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三、被告李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缪某所负债务向原告某汽车财务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某汽车财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由原告负担183元,由被告缪某李某共同负担8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缪某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缪某所有的车架号为LR83STGT4LB003862的瑞驰汽车牌车辆,再将该车出租给被告缪某使用,被告缪某支付租金的行为,即为融资租赁行为。故被告主张被告主体不适格及原告与被告缪某没有承租关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缪某应按《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的约定按时按数向原告支付租金。现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仅收取到前述车辆11期的租金,被告缪某已逾期多月未支付租金,根据原告与被告缪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第七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告应就其违约情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即78,648元(113,397.12元-34,649.12元-100元保证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原告主张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被告主张对所诉违约金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日利率为0.5‰,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主要目的在于挽回原告应得租金的资金占用损失,又考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宜超过损失的30%,故本院酌定本案的违约金按年利率5.005%(3.85%×1.3)的标准,自2021年6月19日,以剩余未付租金为基数进行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为宜。3、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用,根据原告与被告缪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第十五条,合同约定了承租人缪某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且原告也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对涉案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缪某交付车辆的方式为占有改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融资车辆的所有权由原告取得,故原告诉请对涉案车辆的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5、对被告李某的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了保证书,自愿对前述被告缪某向原告某汽车财务公司的租金支付、违约金、售后回租合同约定应有承租人承担的费用以及承租人违约情况下出租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李某对租金、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甲方的财务公司会利用强势地位签订有利于己方协议。在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方在约定租金时,租金本身就包含了融资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承租方没有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方往往还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一旦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往往会诉请要求合同提起到期,要求承租方偿还所有租金并支付高额违约金。笔者查询了相关类似案例,有如下几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一是全部支持诉讼请求,理由是有合同约定;二是只支持租金,没有支持违约金,理由是租金里已经包含了利息,并且租金里利息的计算标准本身就不低,再支持违约金不公平;三是支持未还本金,其他租金利息、违约金等不得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定上限;四是支持未还租金并支持违约金,但是租金中利息计算不得过高,一般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定上限为参考依据,违约金也不得过高,不得超过资金占用损失的30%。笔者赞成第四种判决思路。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商事合同中的一种,在以消费品汽车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往往利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等有利条件出具不利于承租方的合同条款,一旦承租方违约,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的分歧和争议。对于此类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理原则。1、尊重商事理性和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为争取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出租方在拟定格式合同时出具不利于承租方的合同条款自有其利益驱动下的现实考量,背后也难脱不规范商业行为的嫌疑,但是不能以行为不规范为由全然否决合同效力。如果各方主体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则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本案而言,东方财务公司与繆发明、李某约定的租金价格,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推定他们对商业风险已经有所预判,在无证据证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支持出租方关于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的请求。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应当结合双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而综合考量,对于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可以根据承租方的答辩主张适当进行调整,以平衡各方利益。2、在双方对合同条款解释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从与合同文本的契合性、当事人行为的连贯性、理性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等多角度来解读交易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方辩称整个承租事实与原告没有任何往来和接触,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但是通过庭审调查,被告方参与了整个合同的签订,租赁车辆的接受以及部分租金的支付,故综合案件的整个情况,应当认定被告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义务。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