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4月24日,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与被告某养殖公司签订育肥厂漏粪板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原告进场施工,在同年7月完工。2022年9月被告进行验收,验收后即投入使用。因双方就工程量和价款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但又碍于育肥厂已经投入使用,很难进行实地测量,双方因此陷入僵局,被告也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故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款。
“法官,去年我们给被告公司育肥厂做的漏粪板现在还没收款,育肥厂已经投入使用,没有结算单和价值认定的话能不能胜诉?”立案后,当事人某水泥制品公司表示对自己能否收到工程款项感到很困惑。法官解释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组织调解,双方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就工程总量和价款进行协商,若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免去繁琐的评估程序。”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涉案的漏粪板工程真实,双方对此并无异议,原告已按约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归纳就工程总量存在的争议焦点和被告付款困难度,后在法庭组织调解下双方一致同意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方式,考虑到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亦表示愿意由被告分期支付。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立即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保证后期将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的矛盾就此平息。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在审理工程款类案件时,将严格审查工程发生的时间、地点、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施工情况、验收情况、工程质量、已付款项等内容,在双方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信息争议不大、可形成一致意见的的情况下,可跳过价格评估、鉴定等程序认定相关信息,根据双方均认可的事实确认相关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