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妥善解决了双方当事人针对孩子抚养权的分歧。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婚后育有一子,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以协议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了共同之子由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自行负担。因王某无暇照顾共同之子,协议离婚后共同之子一直随原告李某生活。2023年8月,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共同之子由原告李某抚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随即联系原、被告了解情况,并约定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关注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向原、被告释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承办法官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之子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被告王某对共同之子享有探望权,该案得到圆满调解。
在今后工作中,平江法院将继续秉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工作态度,用温情调解模式化解当事人矛盾,始终做到情理法相融,努力在司法工作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