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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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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桢  发布时间:2023-11-13 09:26: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原、被告合伙经营外卖店,门店未进行工商登记。不久因门店经营不善,原、被告散伙。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合伙经营的合意,双方已形成事实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原、被告终止合伙关系,并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形成了书面协议,被告理应按欠条约定向原告支付结算款项。

法官语录:日常生活中,有许多类似案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定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