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灵活运用“预拘留”手段,成功执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因经营种植业需要向李某租赁设备,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并约定了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因王某租赁设备后,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某支付租金六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到期后王某也未履行生效判决,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履行生效判决。
执行立案后,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督促被执行人王某自觉履行执行内容。承办法官也多次与被执行人王某进行联系,王某每次都承诺在其指定的某个时间点履行,却始终未履行。尔后,王某以长时间“失联”的方式抵制执行。承办法官并未直接对王某下达拘留决定书,而是通过被执行人王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与王某取得了联系并告知王某在某个时间点前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否则法院将采取拘留措施。王某得知法院“预拘留”“动真格”,立即向李某支付了租金并向法院缴纳了执行费和诉讼费。王某也表示并非故意躲避执行,而是经济紧张,感谢法官及时警醒。
近年来,平江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注重在强制执行中把握善意要求,不以“惩罚”和“威慑”为出发点,注重创新运用“预处罚”等措施,提醒、督促、警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义务,有力的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