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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房地产公司购房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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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博文  发布时间:2023-11-15 14:50:39 打印 字号: | |

2022年2月18日,陈某夫妇与平江县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由其开发的位于平江县天岳街道的楼盘。后陈某夫妇请求申请分两期支付房款:第一期于2022年2月18日前支付461233元;第二期于2022年5月18日前支付剩余房款360000元,原告与陈某夫妇另行签订《商品房购房欠款协议》且被告陈平出具了《商品房购房欠款欠据》,明确约定其还款义务与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购房欠款协议签订后,陈某夫妇未能按期缴纳第三期房款,经公司工作人员及律师多次催告未果,时至今日仍未履行第二期房款的还款义务。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认为陈某夫妇的行为违反合同与购房欠款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除立即支付拖欠的房款外,还应依约承担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情后,考虑到房地产企业的目的在于拿到购房款,并提醒其他业主按期缴纳房款,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陈某夫妇表示欠购房款属实,并想通过这次“官司”解除购房合同,了解到这一诉求后,承办法官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向陈某夫妇耐心解释: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本案属于购房款合同的纠纷,陈某只能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且该公司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合同解除的可能性很小。听完法官的解释,夫妻俩再三思考,陈某最终放弃了解除合同的这一想法,答应按期偿还购房款。随后承办法官和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耐心沟通,经过协调,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免去陈某夫妇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最终达成调解陈某再三保证一定会按期归还房款,双方握手言和,房地产公司也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拿到款项。至此,一起涉房地产公司的购房款案顺利结案。

下一步,平江法院将继续发扬“枫桥经验”,通过整合资源,坚持调解优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