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农村养狗不栓绳,引发事故需担责
分享到:
作者:邹丹敏  发布时间:2023-11-29 09:08: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追赶摩托车驾驶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造成驾驶员受伤,法院判决由动物饲养人承担56%的赔偿责任

 2022年8月28日6时许,陈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平江县村路段因需要接打电话临时停靠在吴某门前,后发动摩托车继续行驶。吴某家的狗听到门前摩托车发动机响声后从家冲出并追赶陈某驾驶的摩托车。陈某躲避追赶故加速向前行驶,未注意对向行驶车辆,最终与对向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十级伤残。陈某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各项损失经法院庭审核实为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故酌情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陈某驾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便在道路上行驶,且事发时陈某驾驶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占用左侧道路撞上了对向行驶的李某,故酌情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80%的责任。但鉴于陈某系因吴某家中的狗追赶产生紧张心理,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动物饲养人吴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违反了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未对饲养的家犬进行栓养,故法院酌情认定吴某在陈某应承担的80%责任中负担56%的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涉宠纠纷也随之增多。农村饲养犬类用于看家护院的亦不在少数,但大部分系散养,未采取牵绳束链等防范措施,导致宠物伤害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上述规定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不仅限于因动物攻击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害,也包括动物突然扑向他人,导致他人受到惊吓出现心理恐惧而产生的其他损害。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