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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要牢记 莫让权利过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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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图强 毛炎焰  发布时间:2023-12-06 09:44: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审理了一起长达近二十年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被告李某因欠债向王某借款20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及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0%。李某在支付三个月利息共计6000元后,因高息无力承担,遂于2005年年初与王某商量还款事宜,庭审中,双方对20000元本金是否偿还各执一词。王某于2023年8月提起诉讼后,李某以案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条虽未载明还款期限,但在庭审中,王某陈述案涉借款期限周转几个月,李某陈述是六个月,双方认可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虽双方于2005年初为涉案借款有过沟通,可认定诉讼时效发生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但根据当时法律规定,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该时间节点后两年或更长时间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应认定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故对王某诉请李某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稳定财产关系,鼓励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此要呼吁大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凭证,避免债务过诉讼时效导致败诉。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