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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依照原合同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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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紫薇  发布时间:2023-12-18 09:04: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刘某与黄某系同事,经黄某介绍,刘某向谢某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黄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谢某与刘某经协商将该笔借款还款期限延长,谢某与刘某未就延期事项告知黄某,也未取得黄某的同意。后刘某经谢某多次催讨仍未还本付息,谢某遂于2023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归还本息,并由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刘某、谢某延长还款期限的约定未经黄某书面同意,黄某的保证期间仍应按原合同计算。谢某于2023年向黄某主张权利,已超过黄某的保证期间,对谢某要求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