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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险公司贷款后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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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燕  发布时间:2023-12-26 09:43:36 打印 字号: | |

出借人通过向保险公司贷款取得资金后转贷给借款人的,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凌某借款,凌某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的投资储蓄保单质押方式向某保险公司贷款取得资金60000后,分四次向李某转账共计60000元,李某向凌某出具借条,载明李某借凌某60000元,利息按保单贷款利率计算,2021年年底之前本金利息全部付清。李某到期未偿还,凌某催讨未果,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本案凌某用保单质押向保险公司贷款后转借给李某,符合“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情形,因此,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李某应返还凌某6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返还之日止,对于凌某诉请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应具有合法来源,并以合法方式提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违背公序良俗的。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