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徐某在外工作时,其朋友赠送了一支鸟铳给他,徐某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鸟铳。2023年9月15日,平江县公安局接他人举报,在被告人徐某家中查获鸟铳一支,弹药疑似物6粒。后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徐某家中查获的鸟铳为前装式自制单管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的鸟铳、弹药疑似物属于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