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套路贷”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及经验法则还原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9年王某因急需用钱,通过朋友介绍向李某借款50000元,王某及其妻子吴某共同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约定月利率2%。出具借条后,王某夫妇按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率8%支付李某13万余元,后因疫情原因,未按时支付利息,因李某碍于情面未向王某催讨本息,遂向王某提出要求其向素不相识的陈某出具借条,将未偿还借款偿还给陈某。王某按其意图出具借条后交给李某,李某未将王某夫妇出具的借条退还给王某。后陈某持王某出具给李某的借条向王某催讨本息,王某向其支付2万余元利息后不再继续支付,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月利息在借条上体现为月利率2%,但根据王某提供的微信转账看,实际按月利率8%结息,共计付息14万元。证实李某披着合法借据的外衣,掩盖非法的高利息,实施的“套路贷”。法院认为不应以民事证据规则,成为非法高利息的保护伞,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语录:套路贷害人害己,如果遭遇“套路贷”,呼吁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留存证据,寻求公安机关帮助,积极出庭应诉,表明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