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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保”车辆肇事惹纠纷 判后调解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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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枝柱  发布时间:2024-01-15 11:42: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脱保”车辆肇事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被告系同村好友。2021年9月,被告王某驾驶小轿车不慎与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保险已过期,保险公司不具有理赔义务。经双方好友及村委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且关系恶化,于是原告李某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双方沟通了解情况。双方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被告王某认为原告李某主张的损失过高,希望减少损失数额进行调解。为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联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在当地村干部的配合下,邀请双方前往村部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释明相关法律法规、赔偿项目及标准,但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再次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作出后,被告王某不服判决前往法院提交上诉状,承办法官与其耐心沟通,了解到其希望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后承办法官再次与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单方面沟通,告知其被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事实且希望再次调解的意向,原告表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再次进行调解,最终该案达成由被告王某分期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项的调解意见,部分赔偿款当场兑现履行,被告王某不再就本案提起上诉,该起纠纷也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得到保障。日常生活中,有的车主因忘记投保的具体日期,错过了规定续保期限;有的车主心存侥幸,认为自身驾驶技术不错,没有及时续保。车险续保宜早不宜迟,建议广大车主朋友们提前给爱车续保,不怀侥幸心理,避免出现被查扣处罚及自行承担交通事故损失的风险。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