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雇请的环卫工人,2023年4月,陈某应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要求,前往公墓山打扫卫生。在焚烧垃圾时,陈某不慎将火苗引上身,导致头面颈部、双上肢均被烧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浏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与本地诊所治疗,住院期间的费用已由镇政府及保险公司付清。2023年8月15日,陈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工伤十级伤残。陈某与镇政府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但镇政府同意陈某可以选择按工伤或一般劳务关系向法院主张赔偿。
陈某选择按照劳务关系向平江法院安定法庭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应当认可双方之间已达成的一致意见,该意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有效,故法院不再审查双方之间系劳动或劳务关系,按照陈某选择的劳务关系审理此案,不认可陈某的工伤十级伤残鉴定。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例中,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对原告进行相应的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的培训,存在相应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原告在焚烧垃圾时未规范操作,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9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负10%的民事责任。最终,被告被判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损失四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