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而没有提供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且被告对款项系借款不予认可,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小李与被告小陈系朋友关系,2023年4月25日,原告小李先后分两次向被告小陈微信转账共计10000元,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现货投资,并一再嘱咐被告保证资金的安全。此后,被告投资亏损,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成立不仅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还需双方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即借款合意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其提交的上述凭证仅能显示其向被告转账10000元,而款项的往来并不能反映其所承载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其系借款,但缺乏书面的借条、借据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而被告亦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认为涉案款项系原告用于投资的款项。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需要有双方的借贷合意以及出借人交付款项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但欠缺借贷合意证据的情况。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称该转账实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微信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用于投资款并提供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