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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卖香烟,平江一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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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鸿明  发布时间:2024-02-27 10:53:22 打印 字号: | |

烟草制品属于我国需经许可的专卖物品。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因无证售卖香烟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找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家购买香烟,将购来的香烟通过邮寄给外地商家和店内销售的方式贩卖给购烟人员,销售金额共计18万余元。此外,平江县公安局民警还在刘某经营的商店现场查获其购买后用于出售的价值12万余元的香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人已销售或者为销售而购入的烟草制品数额均应计算为非法经营数额。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