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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劳务起纷争,先行调解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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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博文  发布时间:2024-03-08 10:49: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朱某、李某两人承包了某发电厂的边坡支护工作,随后其将劳务分包给了魏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程完工后,尚欠27000元未支付。魏某便来到平江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朱某、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争议不大,且符合民诉法先行调解的情形,遂在开庭前将双方拉拢至一块,面对面释法,背对背说理。经过不断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李某向魏某支付劳务费,如未按约定支付的期限足额支付,则朱某、李某自愿支付违约金,且可自违约之日起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未付款项,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最终邻里握手言和。

法律小课堂:哪些案件可以先行调解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合同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