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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不可取 诚实守信需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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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颖  发布时间:2024-03-26 08:54:28 打印 字号: | |

接收逾期支付的货款时,守约方未主张双方约定好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意味着违约方不再需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下面这则案例将为你解惑。

王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欠付王某货款若干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李某应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到清偿之日止。至双方约定的日期前李某未付清前述欠款。此后,王某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付清剩余货款及2021年12月30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李某辩称,逾期之后,其仍在陆续还款,王某接收款项时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视为表示同意延期付款,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就付款期限作出变更,原告在接收被告逾期支付的价款时未主张违约金亦不代表被告可免于支付违约金,故法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双方约定,法院对原告以历次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分段计算的违约金全部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依约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