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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失业致生活困难,“先予执行”缓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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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杰  发布时间:2024-04-11 14:46:5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用人单位先予支付4000元,用于原告劳动者生活。

该案中,李某为贰级视力残疾,此前在某公司工作,双方在2019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工程师聘用合同,李某的工作内容包括经营招投标、工地安全等,某公司按约向李某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在2022年7月,某公司派人将李某送回家中,后未再通知李某到公司上班。李某遂在2023年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等费用,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请求,某公司不符裁决向平江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

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材料和李某提交的贫困、疾病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劳动报酬的条件。考虑到李某视力残疾、有小孩母亲需要照顾,没有工作收入对其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因此承办法官迅速启动先于执行程序,裁定某公司先予支付李某4000元,并通知李某办理领款手续,为李某的生活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后期劳动报酬问题,将根据案件审理查明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裁定先予执行,实际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部分实体权利,因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对于特殊、紧急案件实行先予执行,可以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在残疾人参与诉讼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弥补其诉讼能力的不足之处,为残疾人提供便利通道并非在裁判结果上有所偏向,而是补齐残疾人与普通人的诉讼能力差距,让残疾人享受到实实在在、触手可及的公平正义及司法服务,让特殊群体也能够感受到司法文明带来的温度。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