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总有司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在酒后做出更“过火”的行为。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3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两次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遇到正在练车的教练车,罗某某以练车影响其出行为由上前与教练车上人员发生口角,对方报警。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发现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通知交警到现场处警。交警到现场后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遂带罗某某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罗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9.09mg/100ml。当日,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害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罗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