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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彩礼归于“礼”,有法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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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博文  发布时间:2024-05-14 10:52: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男方婚前按照传统习俗支付彩礼,但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彩礼该如何处理?

2021年,小李与小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2022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在订婚及结婚时,小李送给小吴及亲戚礼金共计196400元,并在结婚前为小吴购买四金以及钻戒花费44829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对于彩礼部分协商无果后,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与小吴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仅存续不到半年,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双方虽有短暂的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应当进行返还。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小李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婚礼的筹备,购买了共同的生活用品等共同开销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综上,平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吴向小李返还彩礼16万元。小吴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彩礼的范围和范畴,规定了彩礼可返还的情形。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优良家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彩礼只是组建新家庭过程中的一个小环节,背后却牵动着移风易俗树新风的大关窍,平江法院将发挥司法尺度的作用,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