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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判后答疑,“是这样”释法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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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盼盼  发布时间:2024-06-06 10:21:23 打印 字号: | |

“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我们是村民小组自治,村上和镇上都没有干涉,凭什么法院可以更改?”这幕源于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近期判决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原来吴某系平江县某村组村民,在之前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过程中,因村组并未向其分配款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确认吴某1990年在该村组出生长大,户籍登记于其父亲户内。2013年与隔壁乡镇彭某结婚,婚后一直未将其户口迁出,也未在丈夫所在村享受过该村的集体组织经济权益。在征收补偿款发放前,吴某与彭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出生在该村组,是原始居民并进行了户籍登记,其也未在其他村组享有集体经济分配,故认定吴某具有该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吴某要求同等分配该组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结合多数村民对该方案无异议且已领取了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为了避免撤销分配方案造成社会稳定和程序空转问题,本着案件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村组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予撤销,村组应按照组民同等待遇支付吴某土地补偿款。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后村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村组依然不理解法院的判决,发出了开头的疑问。于是,在镇政府的协调下,梅仙法庭联合执行局共同在村组所在村委会向村民进行判后答疑,“是这样,村民小组依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承办人就此进行释法明理,并针对其他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

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服判息诉工作的审判延伸,不仅能让当事人进一步理解法院判决、消除当事人疑虑,也是法治宣传的有效手段。下一步梅仙法庭将继续深化学习“枫桥经验”,努力细化“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各环节,持续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提升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满意度和接受度,为司法审判的“后半篇文章”划上圆满句号。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