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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盘宣传的临街商铺竟然不临街,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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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盼盼  发布时间:2024-06-11 14:33: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刘某在购买甲公司开发的商铺时,沙盘宣传为与道路平齐的临街商铺,但最终商铺与路面并不平齐,而是高出一米多,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017年,刘某在甲公司售楼处了解到有商铺预售,售楼处沙盘显示商铺临街且与所邻路面处于同一水平面。同年6月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101、201的两层铺面(即案涉商铺)。合同签订后,刘某于2019年10月支付完所有购房款,甲公司向刘某交付了商铺,2021年7月,刘某对商铺进行了装修。

商铺所临道路于2016年6月完成施工图设计,2021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在道路修建完成后,路与商铺有一米多的高差(已修建挡土墙,即台阶)。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沙盘中展示商铺为与道路平齐的临街商铺,该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虽并未写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为合同内容。而甲公司交付的商铺与路面存在一米多的高差,违反了该项约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抗辩称系政府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但本案商铺所临道路于2016年6月进行规划设计,早于本案合同签订时间,道路设计标高清楚明确,可以推定甲公司对道路设计标高明知,甲公司并未举证证实该设计规划进行了变更;退一步考虑,即使甲公司对此并不明知,其在不确定标高的情况下也不应当在沙盘中宣传商铺与道路处于同一水平面从而误导购房者,甲公司应当对刘某主张的商铺价值贬损损失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展示沙盘等的内容不构成合同内容,出卖人应当就沙盘不构成合同内容向购房者进行风险提示,即使在不清楚道路规划状况的情况下,也不应进行相应宣传从而误导购房者,否则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