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不断繁荣,日常生活中公共安全事故屡有发生,经营、管理、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受人民群众所关注。那么倘若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例并对此进行解答。
苏某带着孩子在平江某公园广场游玩,期间小弟在广场前坪玩耍,大姐为制止其乱跑,便从广场草坪斜坡踩踏出的小路下去阻拦,不料摔倒住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苏某遂将公园管理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园管理者已在公园入口设立了《入园需知》告示牌,也明确告知游客应爱护花草树木,严禁攀爬,践踏绿地,应看管好老人、小孩和残疾、智障人员,防止财务丢失和人身事故发生,在公园台阶与护栏边也分别张贴了“小心台阶”“禁止攀爬”的警示标语。同时绿化斜坡被踩踏的小路与苏某孩子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该小路并非正常规划的道路,苏某孩子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开放性免费公园的管理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保护公众的护身符”。但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发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组织者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自行承担后果。在此法官也提醒,家长们带孩子外出游玩时,要注意看护,切不可大意,否则自身将承担损害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