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利息计算方式。
2021年5月,被告赵某、黄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陈某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1.8%,并出具了借条,当月赵某、黄某向陈某支付利息3,000元,陈某陈述该款项是支付另案借款利息,对本案借款两人未曾支付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于2021年5月支付利息3,000元,本案借款亦发生在2021年5月,且原、被告之间另有2021年2月发生的借款5万元,根据常理,该3,000元并非归还本案借款利息,而系归还前期借款利息。此外,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1.8%(即年利息21.6%)过高,根据法条规定,原被告民间借贷的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故法院判决两被告向陈某还款40,000元,利息部分按年利率15.4%计算。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项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此项规定旨在平衡借贷双方权益,确保民间借贷行为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换言之,出借方有权依据合同条款索求利息,但该利息率需遵循法定界限,不可肆意抬高至超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四倍的范畴。
因此,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双方应当充分知晓并尊重上述法律规定,合理设定利息条款。建议借贷前,参考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保协议中的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要求,以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促进借贷关系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