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就像是劳动者的“保护伞”和雇主的“守护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与雇主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签订劳务合同,仅以欠条支付报酬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小军向原告小石支付劳务报酬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基本案情
劳动者小石系一位00后辍学做装修工作的小工,在过去四年间为雇主小军提供装饰装修劳务服务,但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而是通过欠条的形式,确认小军拖欠小石劳务报酬80000元并承诺支付利息。对此,缺乏社会经验的小石选择相信小军,接受了以开具欠条作为工资支付的凭证的方式。然而当小石拿着欠条多次向小军讨要工资时,小军仅偿付10000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欠,甚至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小石将小军告上了法庭,以欠条为凭证,要求对方偿付劳务报酬。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石与小军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从小军接受小石劳务并以欠条形式确认报酬数额可推断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在既存的劳务关系中,欠条作为支付劳务报酬的凭证,小军就应按欠条全面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小军在接受劳务后未按欠条约定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向小石支付劳务报酬7万元的违约责任。同时小军未按欠条约定履行发放劳务报酬义务,事实上造成了小石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应承担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最终判决小军向小石支付劳务报酬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寄语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小石讨回了应得的工资,也为广大劳动者树立了维权典范。在劳动者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可以多样化。具体而言,除却本案所涉的欠条,劳动者还可以提供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电子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信记录、内部通知、工作任务完成报告等来作为证明事实劳务关系的辅助证据。在法律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为此,即使在未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雇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